前年8月18日李柱銘、黎智英等泛民人士涉組織未經批准遊行,案件今續審。辯方繼續結案陳詞,大律師指警方拋下保障市民安全的職責,捨棄維護法治的角色,沒有協助維園集會群眾解散,群眾有理由自行沿路疏散。警方當時沒有任何警告或指示,事發後8個月卻「秋後算賬」檢控被告,令和平集會權利化為幻象。
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陳詞表示,控方指警方當日只批准維園集會,但反對港島遊行,集會群眾一遊行便犯法,此說簡單卻誤導。布指正如案例指出,公眾活動事態變化莫測,警方有責任持續監察,保障公眾秩序和安全,「不反對通知書」條款不是絕對規限,需隨機應變。當日集會人多擠擁,但警方沒有指示如何疏散,群眾要自己想辦法,民陣有責任採取行動保障安全,包括疏散人群。
布指警方當天的行為,實際上等同批准群眾「遊行」疏散。她說民陣是「和理非」組織,集會人士相信也是「和理非」,願意聽從警察指示,惟涉案「遊行」發生時,警方沒有警告或指示不可以做甚麼事。就算現場執法有困難,警方也可透過媒體或致電民陣,表明現場拿着橫額出發的人犯法,呼籲群眾不要違法遊行。由於警方放任不理,沒有界定合法疏散的地理範圍,群眾便有權沿路前進。
疏散不是把人塞進車站便成
控方認為當日港島沿線港鐵站都開放運作,被告沒藉口帶群眾行到中環。布穎琪則指疏散不是把人塞進車站便成,當日車站迫滿人,又有列車飛站,市民能否登車離去實在有很大疑問,控方說法太過簡單,完全不切實際。
布穎琪措辭嚴厲,直指警方拋下保障安全和防止罪案的職責,捨棄維護法治的角色,犯下連串錯誤,沒有盡責協助合法集會以安全、有秩序方式解散,在市民有需要的時候離開市民,如同80年代流行曲歌詞所云,「Oh you left me (just) when I needed you most」。
布續說,警方在事發後8個月「秋後算賬」,要被告為事發時不知道違法的事付出代價,令集會權利化為幻象。她認為拘控被告毫無合理目的;法例要求遊行集會事前通知警方及獲得「不反對」,目的不是為通知而通知,而是讓警方調配資源人手配合活動,但本案警方決定不調配警力,任由群眾自己應變。被告並無妨礙警方,不應只看表面判其違法。
對於警方捨棄職責的批評,控方回應指欠缺證據基礎,警方證人作供時已解釋當日行動的考慮,不執法原因是避免刺激群眾,有部署後備警力應付不時之需,因此沒有放棄維護秩序和法治。
案件下午續審。
【案件編號:DCCC536/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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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h 17, 2021 at 01:02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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