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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8未經批准遊行案余若薇指和平行使集會權利毋須得到警方批准| 蘋果日報 - 香港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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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柱銘等泛民人士被控前年8.18以「流水式集會」為掩飾,組織非法遊行,代表被告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繼續陳詞。她指和平行使憲法賦予的集會權利,不應受刑事懲罰,亦毋須得到警方批准。本案遊行有通知警方,沒發生暴力或應予懲罰的行徑,被告和平行使權利,單純因沒有不反對通知書而被控,並不合理。

余若薇指如果警方一反對,市民就不可以和平遊行,那麼權利就不是權利,限制超乎必要。她指2000年立法會審議《公安條例》議案時,律政司司長也表明遊行不須得到警方批准,這亦是「不反對通知書」的命名原因。

余指本案關注的不是破壞社會安寧、管有攻擊性武器、襲擊等情況,而是和平行使權利,沒有公共安全風險,要求事先獲得警方批准並無合理目的,看不出對社會有何好處,最高監禁5年的罰則亦過重。對於控方指5年只是最高刑罰,法庭可視乎情況量刑,余反問豈不是所以罪行都可最高判囚終身或10年監禁。

高院首席法官認同梁國雄案未有解決本案全部議題

控方認為本案圍繞「未經批准集結」罪的違憲挑戰,終審法院早已在2005年的梁國雄案做過裁決,辯方不能重新挑戰。余若薇不同意,舉例指梁國雄案沒有處理過罰則過重問題。她亦不同意控方指法庭應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選擇,因案例表明法庭是判斷法例是否合憲的最終裁判者。

余引述律政司為本案申請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的判詞,高院首席法官也認為梁國雄案未有解決本案全部議題,結果批准律政司申請。余「邀請」控方提供向高院呈交的陳詞,看看是否說梁國雄案已處理所有爭議;相信控方當然主張本案議題比較廣闊,因此才要委聘海外大狀,惟現在竟說不可再爭議。

除了質疑控罪本身違憲,辯方指在執法層面,檢控本案被告也是不合理,余引述上訴庭在蒙面法一案表明,集會遊行即使未經批准,也不代表警方可任意執法,警方應保持容忍,除非有暴力或需要懲處的危害公眾行為,否則應該先作警告,才進一步採取激烈手段。本案連警告都沒有,事發8個月後警方卻檢控被告。

指黎智英參加活動不代表要為所有人行為負責

法官胡雅文指,沒理由說警方沒有即場警告,沒有拘捕,事後就永遠不可以控告;不能忘記2019年的社會情況,警方已解釋當日為免引起麻煩所以沒執法。余回應說,她並非想說檢控有時限,而是案發當天也不應該檢控,過了8個月不會變成合理。

控方一度反駁,案發當日並非毫無需要懲處的行為,例如控方開案陳詞提及有黑衣人踢雪糕筒,隨時會挑動破壞社會安寧;警方證人稱灣仔附近有人損毀水馬和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建築物;多條道路受阻,程度不輕。余若薇回應說,那些需懲處行為與黎智英無關,例如他根本不在踢雪糕筒現場或附近,他參加活動不代表要為所有人的行為負責。

至於道路阻塞,法官也指從影片可見道路受遊行阻礙。余則指不能歸咎被告,部份路是遊行沒有途經,當日如此多人同時前往和離開維園集會,無法分辨是被告帶隊引起阻路,抑或由集會人士引致,從維園疏散的隊伍也不止被告帶頭的一隊。

聆訊明續。

【案件編號:DCCC536/20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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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h 15, 2021 at 05:04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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