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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 年反釋法遊行煽惑集結等罪成吳文遠等三人上訴押後裁決| 立場報道 - Stand News 立場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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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、成員周嘉發、前嶺大學生會會長鄭沛倫等 9 人於 2016 年 11 月 6 日參與「佔領西環」反釋法遊行,到中聯辦示威,經審訊去年 5 月分別被裁定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、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。三人就定罪提出上訴,今(12 日)於高等法院審理。上訴方指出,吳文遠當天並無煽動遊行人士,反而多次呼籲他們「慢慢有秩序」越過鐵馬;周嘉發以雙手拉住被警方從鐵馬上拉下的吳文遠,亦可能屬常人情急下的反應;而鄭沛倫當時也有可能是被人潮擠迫至前方,並無意衝擊鐵馬防線。法官李運騰聽罷陳詞,押後裁決。

吳文遠開庭前向記者表示,本案發生在 4 年多前,當時比起現在警方濫權的程度已是微不足道。 他憶述當時人大釋法已是非常震撼的事,但現在《港區國安法》、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等已是「人大立法」;而《港區國安法》立法後短短四十多天,除了周庭等社運人士外,甚至連《蘋果日報》黎智英及其他高層等傳媒機構都被全面打壓,形容情況令人擔憂。

另外,吳批評特首林鄭月娥抗疫不力,更笑言「好彩周嘉發遲到咋,如果唔係我地已經違反(二人)限聚令」。而周嘉發今早因為腸胃不適,遲到約 15 分鐘,法官甫開庭即要求他為耽誤時間向庭內所有律師道歉,周嘉發遂站立向法官及各律師致歉。

本案原有 9 名被告,分別為社民連吳文遠、陳文威及周嘉發、大專政改關注組成員葉志衍及盧德昌、人民力量成員周樹榮、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林淳軒、前嶺南大學學生會會長鄭沛倫。案件原於去年 5 月裁決9月判刑。吳文遠、周嘉發及鄭沛倫今就定罪提出上訴。

吳文遠:警方無盡責協助遊行 

原審裁判官黃雅茵裁定,吳文遠案發時坐在鐵馬上呼籲遊行人士爬過鐵馬,但要成功爬過鐵馬,該些人士必須使用武力抗拒警員的阻撓,過程必然涉及具攻擊性及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,所以吳必然知悉爬過鐵馬的人,會相當可能導致警員及記者合理地害怕他們會使用武力抗拒警方,從而破壞社會安寧。裁判官亦認為吳必定相信,爬過鐵馬的示威人士將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意圖,故裁定他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。

吳文遠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提出三個上訴理據。首先,遊行人士當晚是行使憲法保障的示威權利,而他們的行為並非擾亂秩序。上訴方指,警方就當日的突發即興示威活動,並沒有履行其正面積極的責任協助活動進行,以確保遊行人士能有效地行使示威自由,包括讓示威活動在示威對象可見可聽的範圍內進行。上訴方認爲,當晚中聯辦並無開放正門前的「前置請願區」,而警方亦沒有嘗試與中聯辦作任何溝通要求開放該區,故未履行應有責任。反而以鐵馬圍住中聯辦正門,並只在正門兩旁較遠處劃出兩個「指定示威區」。律政司一方回應則指,當晚的遊行從未獲得批准,但警方從隊伍於中環起步後,一直配合協助開路,直至到達中聯辦外才加強管制,已經履行了應有責任。

法官表示不論是警方安排的「指定示威區」或中聯辦正門前的「前置請願區」,均無法容納當晚在場的 3000 多人。但他質疑上訴方所稱警方的「正面責任」的門檻有多高,是否要求警方安排指定示威區外,還要協助示威者進入中聯辦範圍請願並快速離開,達致如「流水式」般的示威活動?郭憬憲澄清,上訴方並非將警方視為有份舉辦遊行的單位,但當晚的參與人數高達 3000 多人,實際情況顯示,警方的確有正面責任去嘗試作出上述安排。法官續問,是否警方安排不妥當,就代表示威者可以無視?郭表示當時遊行隊伍正處於「樽頸位」,警方亦無法作出疏導人流的安排,故示威者只能越過鐵馬,取道中聯辦門外干諾道西左一行車線,才可繼續前進。

上訴方:吳呼籲「慢慢有秩序」爬過鐵馬並非煽動 控方斥是「語言偽術」

第二,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並無證據基礎,裁定在場的警員或記者,必然會合理地害怕越過鐵馬的遊行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。事實上,越過鐵馬本身並非擾亂秩序的行為,但原審裁判官卻以越過鐵馬的人士必定會使用「某程度」的武力為由,裁定吳煽動非法集結罪成。上訴方引用案例,說明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武力有明確標準,裁判官不能將「某程度」般虛幻的字眼,套用到「破壞社會安寧」的具體概念中。

第三,原審裁判官亦錯誤地裁定,吳文遠當時有意圖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,或他相信應其呼籲越過鐵馬的人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。證據顯示,吳當時親口呼籲遊行人士「慢慢有秩序」分散爬過鐵馬。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吳當時呼籲群眾有秩序行動只是「語言偽術」,實質根本是呼籲人群衝擊。郭憬憲強調,吳文遠曾親口多次呼籲群眾「唔好推」,必然是出於真心。如法庭接納吳當時的呼籲是發自內心,這顯示他並無意圖使應他呼籲翻越鐵馬的人士作出非法行為,故吳的兩項煽動罪名不應成立。

上訴方指周嘉發出於反應扶起吳文遠 

周嘉發被指在吳文遠遭警員從鐵馬拉下及帶走時,他曾用雙手拉着並跟警員搶奪吳文遠約 3 秒。裁判官認爲他的行為屬於故意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,亦沒有任何合理辯解,故裁定他一項阻差辦公罪成。

周嘉發的代表大律師指,當吳文遠被警方拉下時,周嘉發正在吳文遠的身旁,而 3 秒後他亦被警員從鐵馬上拉下。周在短短 3 秒間,有可能真誠地誤會吳處於危險,所以伸手扶他。裁判官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,裁定周當時是與警員搶奪吳文遠。律師亦邀請法庭以常人角度審視事件發生的經過。

惟法官觀看案發片段後,只當時周用手拉扯吳文遠身體,與警員「角力」的過程長達 1 分鐘。上訴方則強調,案發經過 3 秒鐘的時長,是原審裁判官觀看片段後作出的判斷。

鄭沛倫:被人群推上前 從未衝擊鐵馬防線

鄭沛倫被指於人群向鐵馬移動時「突然向前快速移動」從後排到達首排,裁判官認為他明顯是意圖參與推動鐵馬,衝擊警方防線,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;而他與其他人的衝擊鐵馬行為,會使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,故裁定他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。

鄭沛倫的代表大律師採納郭憬憲的上訴理據,並引用案發片段,強調現場人多擠迫、情況混亂,鄭沛倫很有可能是隨着人群流動被推上前,加上片段截圖顯示,鄭的雙手當時手背對外,以反手姿勢接觸鐵馬,而這顯然並非發力的動作。上訴方認為,裁判官指有確鑿證據,證明鄭有明顯意圖推動鐵馬的說法,既無實質證據支持,亦無足夠基礎作出唯一合理推論,是完全錯誤。

另外,當雙方就非法集結作出法律觀點陳詞時,法官一度指自己忽發奇想,詢問如果警員使用非法武力傷害示威者,而現場多於三人,警員會否有可能干犯非法集結罪?雙方都承認「有可能」。惟法官重申,此問題與本案的裁決無關,亦笑稱希望法庭日後沒有需要處理這個問題。法官並提到三名上訴人均毋須入獄,故他們對盡快得悉結果的逼切性較低,但仍會盡快頒下裁決。


案件編號:HCMA492/2019 
 




August 12, 2020 at 08:38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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