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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9遊行後涉立會衝突社工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判囚4 個月| 立場報道 - 立場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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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名支持者於被告被判囚四個月後,前往法院後門「送囚車」,於囚車離開期間高舉「五大訴求、缺一不可一」手勢,並高叫「撐手足、撐到底」口號。而早前因阻差辦公罪成遭判囚一年、現正保釋等候上訴的註冊社工劉家棟,亦有到場支持被告。

民陣去年 6 月 9 日發起反修例遊行,翌日凌晨有示威者在立法會外留守,並發生警民衝突,多人被捕;其中 33 歲社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。主任裁判官錢禮今判刑指,雖然感化官為被告撰寫的報告正面,指他有真誠悔意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,但裁判官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,並引述案例指須判處阻嚇性刑罰,雖然被告襲警行為並非最嚴重情節,但涉案的非法集結的規模不小及涉及暴力,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個月。

被告為 33 歲社工丘子樂,案情指,去年 6 月 10 日凌晨有約200名示威者,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聚集。當時一名高級督察發出 10 次警告後,有示威者仍然衝擊防線,拆除鐵欄。期間被告被指襲擊警員 A 的頸及上方之間位置,其後警員A到瑪麗醫院驗傷,證實其右眼蓋有撕裂。

在DNA樣本搜集中,發現被告當日的褲上血跡與警員 A 的 DNA 吻合。

辯方早前求情指,丘子樂為註冊社工,丘與同事、在工作上認識的年青人在 6 月 9 日遊行後,晚飯後前往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和平靜坐,而在晚上 11 時 30 分有警員開始拘捕及噴射胡椒噴霧。辯方稱,當時有年青人被捕、被警員跪壓在地,丘見有警方在拘捕一班年青人,於是愚蠢地踢該名警員以解救年青人。裁判官指,就被告的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為 9 個月,襲警罪量刑起點則為 4.5 個月,考慮被告認罪、無案底及求情等因素後,兩罪刑期分別扣減至4個月及2.5個月並同期執行,最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。

案件編號:ESCC 2495/2019




July 16, 2020 at 03:22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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